不動產稅費・賣屋稅費

誰要繳賣方(原所有權人)
申報期限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
稅率漲價總數額 × 20%~40%(自用住宅 10%)

土地增值稅試算

㎡
/
元/㎡
元/㎡
年月%

選擇前次移轉年月即帶入物價指數(資料至 115 年 9 月),亦可自行輸入。指數為行政院主計總處「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(稅務專用)」,申報時以稅捐稽徵機關適用之指數為準;最新指數表。

減除費用
元
元
元

請填寫:土地總面積、申報移轉現值、前次移轉現值、消費者物價總指數

申報移轉現值總額—
前次移轉現值總額(已按物價指數調整)—
土地漲價總數額—
一般用地稅率應納稅額—
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納稅額—
依土地稅法第 31、33、34 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附件五:
  • 土地漲價總數額=申報移轉現值-前次移轉現值×物價指數-土地改良費用、工程受益費、土地重劃費用。
  • 一般用地依漲價倍數分三級課徵 20%、30%、40%;持有超過 20、30、40 年者,超過 20% 稅率部分分別減徵 20%、30%、40%。
  •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%,以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、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為限,一生一次(另有一生一屋規定),適用條件請洽稅捐稽徵機關。
  • 物價指數採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「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(稅務專用)」,依前次移轉年月查詢。

本頁試算結果僅供參考,實際應納稅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;個案適用條件請洽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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